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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彻底整顿和全面振兴乳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在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0日至11月17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返回意见。
信函请寄至:
陕西省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安市翠华路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421室
邮政编码:710061
传真请发至:(029)62288036
邮箱:spjc@sxfda.gov.cn
陕西省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
20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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