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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2008-08-29 09:05

20086月监测到我市主要平面媒体共发布药品广告205/次,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判定,违规药品广告159/次,违规率77.6%。涉及药品品种45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08年第4期)

〇〇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2008年第4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8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我局对本市辖区内27个电视频道和32份报纸类媒体20086月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告:

一、共监测到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159/次,均为平面媒体发布。其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的药品广告96/次,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任意夸大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部分为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二、违规广告涉及药品品种45种,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品种15种,其中“大洋银屑灵颗粒”等药品品种发布违规广告情节严重。

三、部分药品广告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和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我局已将上述违规情况移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表:2008年6月违规药品广告情况处理汇总表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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