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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陕食药监许发[2011]113号
2011-07-08 14:48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我局将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陕西省境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资料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填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须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各市(区)局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各留一份,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备案资料应严格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见附件2)进行申报。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实施程序

1、市(区)局负责辖区内企业提交备案资料的初审。如有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委托生产协议》原件等证明资料。必要时可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市(区)局签署意见并对备案资料加盖骑缝章。

2、初审通过的备案资料上报省局,省局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3、省局定期在省局公共信息网上公告备案信息。

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按照备案程序,逐级上报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省局将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企业进行产品备案后,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后的配方进行生产。如果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等,必须按照备案程序,逐级提交资料申请注销或重新申请备案。

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书面告知原备案的市(区)局和省局。

四、时间要求

201110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进行备案;2011101已投放市场的产品,须在2012930日前办结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产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五、工作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艰巨,各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局的要求积极部署开展此项工作,督促企业尽快上报备案。备案过程中如有问题和疑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沟通。各市(区)局于730日前将备案初审工作联系人上报省局。

联系部门:食品许可处

    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1

联 系 人:尹 

联系电话:029-62288203

传真号码:029-62288031

电子邮箱: yinhang@sxfda.gov.cn 

 

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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